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辦理弱勢家庭急難救助、生活物資提供及經濟扶助事項。 二、推動兒童及少年教育獎助學金、課後輔導與保護關懷事項。 三、辦理長者關懷訪視、送餐服務及銀髮族公益活動事項。 四、推動身心障礙者扶助與支持性服務事項。 五、舉辦慈善公益活動、社會教育及公益理念宣導事項。 六、接受各界捐贈,整合社會資源並依規定運用於公益用途事項。 七、與政府機關、學校及其他慈善團體之公益合作交流事項。 八、培訓志願服務人員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公益事項。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認同本會宗旨者(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2,000元。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1,000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12,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