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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本會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 115 年 7 月 15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雜客善心慈善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結合社會愛心資源,關懷各類弱勢族群,推動兒童及少年照顧、長者關懷、身心障礙者扶助、經濟弱勢家庭急難救助及各項公益慈善事業,促進社會祥和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辦理弱勢家庭急難救助、生活物資提供及經濟扶助事項。 二、推動兒童及少年教育獎助學金、課後輔導與保護關懷事項。 三、辦理長者關懷訪視、送餐服務及銀髮族公益活動事項。 四、推動身心障礙者扶助與支持性服務事項。 五、舉辦慈善公益活動、社會教育及公益理念宣導事項。 六、接受各界捐贈,整合社會資源並依規定運用於公益用途事項。 七、與政府機關、學校及其他慈善團體之公益合作交流事項。 八、培訓志願服務人員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公益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認同本會宗旨者(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2,000元。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理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監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訂定變更、會員除名、理監事罷免、財產處分、本會解散等事項,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1,000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12,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5年7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本頁為便於閱讀之整理版本,法定效力以送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之章程正本為準。